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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

作者:蔡百灵  更新时间 : 2020-04-28  浏览量:3531

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

(2019)苏09民终***号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卞*1。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刘**。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卞*2。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蒋**。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袁**。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卞*3。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季**。

上列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成**,盐城市**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还**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丁**,江苏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邢*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葛**,江苏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张**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徐**,江苏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徐**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沈**,江苏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江苏**工程有限公司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赵龙生,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蔡百灵,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原审第三人:卞*4。

上诉人卞*1、刘**、卞*2、蒋**、袁*、卞*3、季**因与被上诉人还**、邢*、张**、徐**、盐城**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卞*4公司决议纠纷一案,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人民法院(2017)苏0903民初**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

本院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审理程序不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一、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(2017)苏0903民初**号民事判决;

二、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上诉人*1、刘**、卞*2、蒋**、袁*、卞*3、季**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**元予以退回。

审判长  钟**

审判员  赵**

审判员  张**

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

书记员  唐*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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